校園法律

老師於處理學生問題時,由於角色、權限及習慣使然,很少有機會以集體協作模式(Team Work Approach) 全面解決學生的問題;因此,希望藉著以下七個個案,一方面帶出法律角度重點;另一方面帶出校內不同崗位及角色對解決學生問題的多元化角度,讓各位校長及老師作為參考。
解決問題的步驟

個案一﹕保密
個案二﹕執行校規時學生遇上意外
個案三﹕老師手提電話被竊
個案四﹕意外跟進
個案五﹕與外間團體合辦活動的法律責任
個案六﹕性騷擾
個案七﹕學生的破壞行為
 
解決問題的步驟
 
個案一:保密
學生背景:
一名就讀中三年約十四歲的女同學,性格行為反叛,認為「戀愛大過天」,但父母均反對女兒於現階段談戀愛,曾因被父母懷疑談戀愛而遭責罵,最後以互相舌戰收場。在校內雖不至騷擾老師上課,但卻表現得無心向學。這名女學生與班上同學關係一般,卻因一名男老師關懷備至而建立了一定的信任關係。

事件發生經過:
這名女學生與班上男同學性交後懷孕,因怕再次與家長舌戰,甚至更嚴重的後果;因此,一直都沒有將此事告訴家長。一天,她向校內一名值得信任的男老師講出此秘密,並要求老師為她保密。父母一直不知道女兒懷了孕。臨盤時,是由該名男老師陪她到醫院產子的。事後家長及校長才獲悉此事件。

集體協作模式的考慮及處理
家長方面:
分析:
明顯看到女學生與其家長沒有足夠的溝通,案中家長知道女兒談戀愛時,採取 了較激烈的行動,而不理解在女兒成長過程身心理的轉變,這種打壓式的管教 有欠完善。
建議:
家長應以勸導的形式,在不影響女兒的學業下,了解女兒戀愛的進展及所遇到
的問題;平時亦應與子女多溝通,互相交流生活的見聞。另外,「家教會」可舉辦相關課程,讓家長懂得管教及如何與子女溝通。

老師專業責任方面:
分析:
校方及家長是可以指控有關老師為何到學生產子後才通知他們;在專業上,老師有欠周詳。
建議:
老師在事件上不應答允替學生隱瞞,應與學校及家長分享他所知道的事情。在這事件中,從解決問題到怎樣善後,都需要家長和學校積極的合作、參與,並因為女生對老師有信任,更應及早引導女生接受他人的協助,愈早處理可有愈多的選擇;這亦是老師的專業責任。另外,亦要考慮性別上是否適合繼續單獨跟進事件。

行政方面﹕
分析及建議﹕
學校老師於保密原則上,明顯不懂靈活變通及處理。因此,建議校方可於老師會議或培訓上,重申處理學生問題步驟、原則及方法,裝備老師處理學生問題的能力及判斷力。

學校方面:
分析及建議:
現今很多男女學生對性的知識不足,校方須檢討性教育的工作是否做得足夠及
迎合青少年所需。

引伸問題一:女生十六歲以下懷孕,老師知道後應否報警呢?又若家長不欲報警,老師應如何是好?
回應: 與涉及未成年的學生有性行為而令女生懷孕,是第二級性侵犯,所以理應報警的,但最好與家長商量,由家長採取行動。若家長不想報警,我們可尊重家長的看法,因法律制裁不一定最有效。更重要是與家長一同合作進行跟進輔導及善後工作,讓青少年能有效地改過;但該名男同學當然要受學校的制裁。而學校方面亦應全校性地進行性教育,以避免同類的事件再次發生,因學校最基本的責任是教育學生,改正學生錯誤的判斷。

引伸問題二:有位男教師傳聞與一位女學生拍拖,那女生未夠十八歲,就讀中五。班主任知道這件事後便查問該男同事及該女生,他們均否認,班主任遂將此事向校方交待備案。校方有沒有需要向家長報告?該男教師是否觸犯性侵犯或性騷擾等罪行呢?

回應:該名男教師已犯了「專業行為不當」,所以無論他有沒有做,校方都必須向他作出嚴厲的警告。若師生均作出否認,校方可當作不是個人的事件,但向所有老師作出此方面的提醒,請他們多加留意。並向他們解釋「不專業的品格」(Un- professional Conduct )是可被停職的。如果事件屬實,學校亦難免要通知該女生家長或將老師的職責調往另一班,不讓他們繼續有這種行為,直至該女學生畢業後怎樣發展便是另一回事。

 
 
個案二:執行校規時學生遇上意外  

學生背景:
一名中二男生,性格反叛,喜挑戰權威,校服儀容常不合校規標準。校方亦曾就其染髮未有改善而多次作出勸喻,並就此問題曾與家長於電話中談論,尋求家長的協助。但家長表示忙於工作,無暇為此小事管教;並表示髮型服飾乃人權,只要兒子不太過份,是會接納的。

事件發生經過:
一天早上,這名男生仍被發現染了啡色的頭髮,沒作出任何改善。於是,老師發出指令,要求學生回家染回黑髮才可回校上課。校方此項決定並未通知家長而先執行。殊不知,這名學生回家路上,遇上意外,需入院接受治療。

集體協作模式的考慮及處理
學校行政及法律方面:
分析:
在疏忽條例中,所謂學校上課的時間是學校負責的,如學生在此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是不能推卸責任的,因為是學校要求學生在上課期間離開學校的,遇上意外,學校需負上承擔的責任。
建議:
要向家長明確表明學校的要求及將會如何處理再犯者。另外,若要令學生停課, 必須由校長執行或授權老師執行才屬合法程序。上課期間不應要求學生離開學 校。較好的做法是要求學生在放學後染回黑髮。

老師方面:
分析:
老師沒有權要求學生停課。就算要停課,也可採取留校停課安排。此外,若要懲罰學生,不一定要即時要求他離校。
建議:
應留學生在校內的安全地方,如圖書館,讓他自修。若要求學生回家染回黑髮,亦應先致電學生家長,要求他們接其兒子離去。如家長沒空,亦應得到他們的同意,才可讓學生自行離去。

家長方面﹕
分析及建議﹕
事前校方應向家長表明,若兒子校服儀容不合標準的後果,並可於要求學生回家前,獲得家長同意或聯絡家長,告知校方將採取的行動。
家長於此事件中,明顯會站在兒子一方。因此,校方須於事後立即向家長作交待;並向家長重申校方對學生髮式儀容的要求及目的。

引伸問題:
學校有沒有權要求學生不准染髮(保持頭髮原有顏色)或要求學生染回原色?

學生方面或訓輔導老師方面的回應:
分析及建議﹕
學生一直於問題上未達到校方標準,老師可向學生作出了解,若是形象問題,可與學生共同找尋其他建立個人形象的方法,並教導學生內涵的重要性。
雖然有些人認為染髮不會影響學生的學業,這是個人自由,但從另一角度看,染髮是吸引他人的注意,令同學在上課時專注在染髮同學的身上,不能集中精神學習,實在騷擾其他同學上課。另外,學校要讓學生知道染髮損害頭髮的程度是十分嚴重的,因為染髮次數愈多,脫髮愈快。

因此,學校是有權去管制學生的服飾和外表,因為服飾和外表會影響其他學生學習的情緒及集中力,亦影響學校的聲譽。所以從教育角度,我們是可以採取適當的行動。舉例來說,以前學生喜歡在校服上寫上不雅的字句去誇耀自己;在這情況下,法庭亦指出學校是有權干涉學生,不准許他們這樣做。在同樣法理上,可以涉及到頭髮,但要在校規上加以補充,好讓家長知道這是學校不贊成的行為。所以,學校一方面要輔導學生,令他們明白染髮的壞處;另一方面,要令家長明白學校這樣做的理由。

 
 
個案三:老師手提電話被竊

學生背景:
一名小六男生,行為自我、狡猾,常說謊欺騙同學及老師;因此,在校內並不受同學及老師歡迎。因是家中獨子,甚得父母寵愛,甚至被懷疑替兒子忍瞞曠課事宜,而與校方關係不佳。

事件發生經過:
一天,這名學生因有某事故要到教員室見班主任。小息過後,坐在這名班主任後排的一名老師表示原本放在桌面的手提電話不翼而飛。而在小息期間,除這名男同學進入過教員室外,還有多名學生曾經進入;不過,只有這名學生所經位置最接近失竊地方;其他學生均無須經過失竊地。因此,這名學生嫌疑最大;加上其不誠實的習慣,於是在該名學生上課途中,由老師監管下,要求他帶備書包到教員室調查。調查過程中,這名學生被要求取出書包及口袋內的東西,但仍未尋獲電話。老師在嚴厲審問下,學生大哭,承認偷取老師的手提電話,且表示願意帶老師尋回。老師此刻才致電通知家長。

法律角度:
分析及建議:
以上程序是正確的,因為老師懷疑該名學生是適當的,這是由於該學生的行為紀 錄不好,亦只有他是唯一的學生經過那地方,所以嫌疑最大,老師是有理由懷 疑他及對他作出審問的。在審查過程中,亦沒侵犯該學生太多的私隱。不過,為免引起該名學生及其家長覺得不公平,老師亦可同時向所有曾於小息前進入教員室的學生作出調查;並且向鄰近座位的老師查詢。

訓輔組老師的角度:
分析及建議:
審問過程上,若由失物老師或班主任進行,便會構成利益衝突,所以最好應由第三者老師如訓導老師進行審查。另外,要避免偷竊事件在校內的發生,除了由訓導老師懲誡那些偷竊的學生,還要加強輔導工作,以改變學生貪小便宜、不勞而獲的心態;因此,訓輔組應互相的配合,讓全校學生知道偷竊是不可容忍的行為,以預防同類事件接踵而至。

行政角度﹕
分析及建議﹕
教員室座位除了擺放老師的財物外,亦擺放了學生的習作、會議文件、私人或工作文件等;因此,可考慮禁止學生進入或由老師陪同才可進入。

家長的角度:
分析:
由於過往校方與家長關係不佳,因此,家長可能會對老師在嚴厲審問下令兒子哭著承認,並同意帶老師去找回失物的做法作出挑戰。
建議:
向家長解釋學校正常處理問題的程序及目的:當校內遇到失竊事件必須由第三者老師立即進行調查,務求盡快找回失物及讓偷竊的學生得到正確教育的機會。讓他們了解事件中對其兒子的處理是公平的。

引伸問題一:老師向有嫌疑的學生進行嚴厲審查,會否受到法律的挑戰?

回應: 若是在普通尋找真相程序下,向學生作出嚴厲審查,令學生承認自己犯錯,而非「屈打成招」,事實上是不會受到法律的挑戰。

引伸問題二:老師事後才通知家長,程序上是否合適?

回應:從過往經驗中,知道這名學生的家長會偏幫兒子的,如果及早通知家長,他們必定會立刻趕到學校,即場阻止老師作進一步調查,這會令事件更難調查。所以,面對這類型的家長,最後才通知這程序是合適的。


 
 
 
個案四:意外跟進

學生背景:
受傷學生為家中長子,甚得家長及親屬疼愛。性格浮誇、囂張,卻豪爽對待自己認定為「朋友」的同學,以至班內頗得民心,亦因此於開學時被推選為班長。另一名學生乃新移民插班生,性格暴躁,不善表達,常被同學恥笑;已多次在校內與同學打架而被罰。其父性格亦相當暴躁,動輒以武力教訓兒女。

事件發生經過:
兩名中三男生(即班長和新移民學生),因一方被取笑而受到侮辱,在課室內發生爭執,後兩人大打出手,期間班長受傷倒地。受傷班長在醫療室內經持有急救證書的老師驗傷鑑定為傷勢不嚴重,而他亦沒有表示嚴重不適,在未能與家長聯絡上的情況下,讓他休息後返回課室上課。事後家長責怪校方未有將兒子立即送院治理及將施暴者交由警方處理。事件中老師之間對是否報警及送院一事持有不同觀點。

行政方面:
分析:
事件中,老師之間對是否報警及將傷者送院持有不同觀點,當中反映校方處理危機程序不清晰或事件中存在灰色地帶,實在需要一個討論空間讓老師能達成共識。另外,學生個人紀錄上的資料必須定期更新,以至可容易聯絡到家長。持有急救證書的老師在檢驗後決定不需即時送院醫治,是否一個合適的做法?

建議:
聯絡家長制度:
校方每年開學時要求家長提供緊急聯絡電話,確保校方在緊急事故中能以最快的時間聯絡家長或監護人;若發現學生在學期中家庭背境有變,亦要盡快將資料更新。若在以上情況下,亦應盡量把致電的資料紀錄下來,以茲證明校方已積極嘗試與家長聯絡。

處理危機指引:
應定期作出更新及發佈,讓師生了解當中的新措施及在處理危機上有較一致的做法。至於,傷者雖經持有有效急救證書的老師檢驗,而傷者亦表示沒有不適,但最安全的做法是送傷者入院檢驗,以防內傷出血的情況,而報警與否的問題並非最急切,可與校長及受傷一方家長商量後才決定(不過醫院急症室已設立警崗,遇上有人受傷都會將之備案處理)。

訓輔組工作方面:
分析:
班長和新移民學生的性格及行為問題並不是偶發性,而是持續性的。社工和輔導老師方面,事前似乎沒有對此潛在危機有敏銳的觸覺,而加以預防,而造成是次校園暴力事件。

建議:
預防方面:可透過培訓,提高老師對校園危機的敏感度。另可及早為校內弱勢學生進行自強計劃;並且為常以武力解決問題的學生進行不同的「解決問題」訓練。另外,應在新移民的學生適應上作出協助,因他們普遍自信心及自我形象較低;亦應增強本地學生和新移民學生如何溝通,利用本地學生去幫助新移民學生適應新的環境。在校內營造學生間互相接納及共融的和諧校園文化。
善後工作方面:不單向肇事雙方進行跟進,亦應向同班同學,甚至全校學生講解有關「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法、教育學生欺凌同學的不對及校方「校園暴力」的零度容忍。

法律方面:
分析:
持有急救證書的老師,在他的專業上是不足夠判斷學生是否真正有受傷。日後 若受傷學生有內傷時,學校便會因此而構成疏忽。

建議:
為了學生的身體安全及避免校方於事件中疏忽責任,學校應送受傷學生到鄰近的診所或醫院作深入檢查。

家長方面﹕
分析及建議﹕
受傷家長﹕
由於疼愛兒子,相信獲悉兒子在校內被打受傷,必定痛心非常。因此,必須先對家長進行安撫工作,平息其怒氣。事後,亦可與家長商討教導兒子與同學和諧共處方法。

新移民學生家長﹕
藉此事件向家長表達以武力解決問題的可能後果;並勸喻家長學習有耐性地教導兒女;並以此作為子女學習的榜樣;並與家長商討平息是次事件的方法。

 
 
 
個案五:與外間團體合辦活動的法律責任
事件背景:
校方與區內一間社會服務機構一直保持很好的合作關係,該機構社工更定期到學校舉辦活動予學生。校方除著重學生成績、品格外,亦著重學生的成長發展。因此,常鼓勵學生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不論是由校方或社會服務機構所舉辦的,校方也會鼓勵學生參與。其中一項由社會服務機構舉辦,挑戰學生自信心的攀石活動,老師一如以往鼓勵學生參加。雖以學校名義邀請,但主辦單位屬社會服務機構,所以校方沒有向學生發家長信及派老師到場協助。

事件發生經過:
一名學生在參加上述攀石活動中跌傷,由主辦機構負責人送院醫治,學生需留院治療個多月。事後,家長向學校索取賠償。

法律上﹕
分析:
雖然是次校外活動的是由另一團體舉辦,但是以學校的名義邀請學生參加,在法律的觀點來看,學校是有份參與的,所以若有意外發生,學校亦須負上責任。

建議:
日後若與其他機構合辦活動時,學校可做的預防工作,包括﹕是與主辦機構磋商如何避免意外發生;當日預計有多少社工及工作人員在場;遇到意外時將會怎麼辦;是項活動會為參加者購買什麼保險;雙方的分工及責任承擔如何;甚至學校亦應派出老師參與這些活動;因為學校在合辦活動中理應承擔部分的責任。

引伸問題一:“以學校名義邀請”的意思?

回應:若果只是個別老師口頭上的鼓勵,沒有明文能證實是由校方舉辦,校方便不需要負責,但是以學校名義發信給家長,家長一定以為是學校,由於所有的學生都是屬於你的學校;而諮詢家長方面的工作,亦需要由學校負責,因那主辦單位可能沒有學生家長的資料,全靠學校提供學生家長的資料才可接觸。所以,學校無論是有積極的參加或是間接參加,都需要讓家長知道。若希望再減低學校所需付上的責任,學校可發信給家長強調主辦是次活動的是某團體而不是由學校主辦。說明如果家長認為其子女適合此類活動,學校亦鼓勵參加,但要強調這是與學校無關的;這是自願性的參與。若信內有這些註釋,可避免以學校名義邀請所帶來的責任。

引伸問題二:現在很多學校會帶學生到外地考察,不論是內地或其他國家,到外地時如發生意外,老師應怎樣做?

回應:學生有愈來愈多外遊的機會,學校在出發前,可根據教育署的指引,盡量作預防措施,如加強師生的比例、買額外的保險、於簡介會時與參加學生及其家長講解旅程中所需注意地方及安全指引。雖然無法完全避免意外發生,唯有盡力去做能做的事。

 
 
 
個案六:性騷擾

學生背景:
一名就讀中二的女生,性格貪玩,常說謊,並常犯校規,於單親家庭中成長。母親非常痛錫女兒,曾投訴學校老師針對女兒,因此與校方關係惡劣。另一名男生,與該名女生同班,性格倔強,雖有違規紀錄,但為人直率。

事件發生經過:
開學初期,該名女生向班主任(一名男老師)投訴被坐在旁邊的男同學性騷擾,要求調位及正視。班主任向該名男生查詢後,認為他的口供較該女生可信,所以沒有再作任何跟進。女生在得不到校方正面平反事件下,向母親投訴。其後她們訴諸法律訴訟。事件在法庭上獲成功起訴該名男同學,而老師亦被告協助性騷擾事件發生。在此事件上,校方需負上什麼的法律責任?

法律的觀點:
分析:
性騷擾是屬於四級性侵犯中的第一級。事件中,班主任憑其主觀經驗作判斷,以致沒有真正處理到問題,這樣令女學生繼續忍受傷害。

建議:
一定要從受害者的利益著眼(For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即是就算女生說 了一百次的謊話,可能其中一次是對的,我們都要正視她的投訴,而不是因男 生說得比較可靠便了事。

班主任方面:
分析:
他在判斷這問題時,受到該女生以往不誠實的表現所影響,所以不客觀地處理她的投訴。此外,他亦沒有尋求其他同事的協助,只是自行處理,以至連最基本調位的要求也沒有做。他在事件上的處理太草率,這可能是因為他本身對性騷擾的認知不足,或學校方面沒有清晰地讓同事知道應如何處理性騷擾事件,所以,班主任在事件上絕對不能逃避其疏忽了的責任。

建議:
除向被嫌疑者查詢外,也可與其他同事分享、諮詢校長或訓輔主任的意見。另可在此非常時期內,先替女生調位,以防止事件再次發生或惡化。長遠來說,老師對校園危機的敏感度必須加以提高,以對學生問題及早省察。

行政方面:
分析:
性騷擾是刑事罪行,校方向老師提供的培訓及指引不足,以至老師在處理這類敏感性問題上危機意識不足,在遇上後亦沒有清晰程序可依循。此外,學生亦對此問題意識不足。
建議:
校方可善用全年三次的教師發展日,安排進行與校園危機或相關專題的培訓,提高老師處理學生問題的危機意識;另可制定危機處理程序讓老師參考;亦應在校規內清楚列明這種行為會導致的懲罰。

訓輔組方面:
分析:
在校內,不論男女同學,均會有不同程度的身體接觸,對一些同學而言是沒什 麼大不了,但對某些同學而言卻是接受不了的性騷擾。男女生之間不當的身體 接觸就算不構成性騷擾,也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如過度親密的行為,亦有失雅觀。

建議:
應增強校內的性教育,灌輸正確的性觀念予學生,如男女之間合情理的社交、 相處應有的尊重、性騷擾的定義和形式,讓所有學生清楚知道,以避免類似的情 況再次發生。

 

個案七:學生的破壞行為

學生背景:
一名極具破壞性的中一男生,常違反上課秩序,不單擅離座位,大吵大鬧,更粗暴以武力對待同學,亦曾危坐窗框,以自殺威脅老師。班主任曾與該男生的家長面議,勸喻家長帶同兒子往精神專科作診斷,並告知懷疑學生患上「品行問題」。可是家長常以工作忙碌、無暇管教及無法理會為理由,遲遲沒有採取行動。

事件發生經過:
一天,一位學生家長到校向班主任投訴及索償,表示兒子被一名班上頑劣的同學以武力對待,以至手腳又瘀又腫;並表示其兒子遲遲沒有向家長告之的原因,是害怕該名頑劣同學因此而自殺。家長表示兒子不單身體受傷,心靈更終日受著該名頑劣學生的威嚇。這位家長表明若得不到合理交待及賠償,將採取法律行動。

班主任方面:
分析:
校方事前雖未接獲受傷學生的投訴,而被投訴的施暴者在校內的確有襲擊同學的紀錄,這已涉及校方未有做到以足措施保障其他學生免受傷害。

建議:
應先向受傷學生及其家長作出安排、了解事件起因及過程,並承諾作出跟進。事後必須先向校長匯報,然後向同班同學查詢。
輔導方面:
受害學生:
分析及處理:
據稱受傷學生身心均受到傷害,必須個別接見作出關注,如有需要,可轉介予 學校社工進行跟進輔導。此外,校內可能還有其他學生受到同樣對待而未有向 老師舉報,可向同班或相關的學生作出了解。如有需要,可以小組形式進行跟 進。另外,可教導學生自我保護的方法及遇襲後求助的途徑。

施暴學生:
分析及處理:
學生的破壞性行為屬持續性,不單侵犯到他人,更有可能傷害到自己。因此, 一方面可了解他為何會有這樣的行為,與他及家長一同發掘如何減低這種暴力 及自我傷害的行為。另一方面可在獲得此學生的同意下,尋求願意與他成為朋 友的同學或學長在旁協助他改善行為。

行政方面:
分析:
通常家長不會願意接受學校評定他們的子女「有問題」,因此會以不同理由去拒絕接受事實。可是,該名具破壞性的學生並非初犯,並已對師生構成一定的威脅。在家長未盡其責任的過程中,校方亦未有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護其他學生和老師。

建議:
可向施暴學生家長解釋問題延續的可能後果,如被控傷人罪及因情緒失控而作出自毀行為等,迫使家長早日採取行動。若家長沒空帶其子女去檢查,學校可
在獲得家長同意下,由社工帶學生去見醫生。校方亦可與家長商量暫時停學的
安排,若家長拒絕,校方可採取一般學生違規行為的留校停課或隔離監督的
行動,以保障其他學生和執教的老師。另外,校方要記錄清楚學校曾經採用對待施暴學生及保護其他師生的方法,若遇法律訴訟或索償,此紀錄能減低學校所需負責的部份。此外,校方須啟動危機小組,商討如何處理此類學生,因為這學生的行為不能估計,如果他真的自毀或是傷人,均會構成很嚴重的問題。因此,必須制定危機處理程序讓老師依循及分工預防事件的發生。

引伸問題:若校方已做妥以上措施,而受傷同學的家長仍然追究及控告,學校仍須負上責任嗎?

回應:如果學校已做足所有的預防措施,他所能控告的只是那問題學生及其家長。

 

 

 

 

 

 

 

 

 

香港小童群益會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