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強姦
|
※ |
跟據香港法例第200章118(1)條,在女方不同意或者不顧及女方是否同意下, 男方與女方進行非法性交。 |
※ |
在法律上,性交一詞是指陰莖插入陰道的行為。 |
※ |
關鍵在於「是否未得女方同意」。所以,如果女方被灌醉、熟睡、年紀太少、為弱智人士、或者被人以武力威脅等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也是屬於未得女方同意。 |
※ |
迷姦、友姦、突姦、輪姦都屬強姦。 |
※ |
強姦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 |
2. 非禮
|
※ |
在法律上,一切非強姦的性罪行都屬非禮。 |
※ |
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做出侵犯行為。 |
※ |
行為是猥褻,一般人都會覺得是色情的,例如撫摸別人的下體及胸部、強迫他人口交等。 |
※ |
非禮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 |
3. 性騷擾
|
※ |
根據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分兩種: |
※ |
第一種指任何人對另外一人提出希望在性方面獲取好處的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向這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如:
|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如擁抱、親吻或觸摸 |
盯著看或擠眉弄眼 |
被人摩擦身體 |
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 |
使人反感涉及性的手勢 |
某些性騷擾的行為亦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如: |
淫褻電話 |
猥褻露體 |
性侵犯 |
|
※ |
第二種性騷擾是指任何人(不論其他人或聯同其他人)做出與性有關的行徑,因而製 造出一個在性方面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如: |
與性有關的言論或笑話 |
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 |
對別人的性別作出侮辱或嘲笑 |
挑逗性的口哨 |
|
※ |
保障範疇 |
i.
僱傭範疇 |
ii.
條例列明的團體,如合夥、職工會、諮詢團體、職業介紹所等。 |
iii.
條例列明其他情況下的歧視:教育機構、提供貨品、設施、服務及處所,諮詢團體、社團等。 |
|
※ |
性騷擾可透過刑事或民事追究 |
4.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
※ |
16歲以下的少女,就算自願與人發生性行為,男方亦屬違法。 |
※ |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可判處終身監禁。(200章123條刑事罪行條例) |
※ |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監禁五年。(200章124條刑事罪行條例) |